水暖之家讯:建筑电气照明设计标准之照明配电系统有哪些?
照明配电系统
7.2.1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
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
方式之一:
1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
2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
3应急发电机组;
4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
7.2.3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
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7.2.2所列的第1
或第3种方式。
7.2.4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
7.2.5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
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6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
7.2.7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连接建筑组
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
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7.2.8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9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
7.2.10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7.2.11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12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2.13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
7.2.14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
或单位设置电能表。
7.2.15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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