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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及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什么规定?
答:1、110(6)kV供电线路宜深入负荷中心。根据负荷容量和分布,宜使配变电所及变压器靠近建筑物用电负荷中心。
2、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3、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一级负荷中含有特别重要负荷;
2)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3)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主电源经济合理。
5、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610(6)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710(6)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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